各教学院部(科研机构)、职能部门、教辅单位:
近期,学校个别单位对教学、办公及经营场所进行了改建、扩建或装修,未按照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,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致使消防、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损坏,给校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。为进一步加强校内改建、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,维护学校师生及公共财产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:
一、校内所有改建、扩建及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,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,必须保护消防、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。
二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、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、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。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,并在校区保卫部门登记。
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、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的改建、扩建及装修工程,施工前必须报校区保卫部门备案。
三、工程所安装和使用的材料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、设计文件要求,严禁使用聚氨脂泡沫彩钢板。工程竣工时,必须由校区保卫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。
四、在学生公寓、教室、阅览室、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加装防盗门(窗),未经校区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施工,未经验收不得使用。
五、在校内临时搭建工棚必须向校区保卫部门申报,经允许后方可在指定区域按要求搭建。
六、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或校区保卫部门审核、验收而未经审核、验收或未通过的,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、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工程,必须限期整改、停止施工或使用。
七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,造成的行政处罚、安全设施维修费用等由施工单位负责,学校将视情进行通报批评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