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,加强对采购的监督管理,节约经费开支,促进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科室日常办公类以外的所有物品采购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按规定必须由学校进行招投标的、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采购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物品采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、物有所值、集中批量、廉洁高效、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,避免主观随意、化整为零、奢侈浪费等现象。
第五条 物品采购采用采购和使用相分离的原则,采购人员和使用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自觉接受监督,做到廉洁自律,优质高效。
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
第六条 成立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,由处长任组长,分管处领导任副组长,成员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。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由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,按照预算计划,并通过审批后购买,没有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。
第八条 物品采购主要包括各类专业设备、电器、维修保养材料、维修工具、能源及化工材料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,根据工作分工由治安科和消防科提出申请统一采购。
第九条 采购办理流程如下:
(一)申购
物品采购由申购单位根据预算安排及采购计划,填写《物品采购申请表》,申购单要阐述申购理由以及列明申购物品的物品名称、规格要求、数量、预算价格、用途等,有申购实物样板的,提供样品,提交分管处领导和处长审批。
(二)审批
根据采购物品类型经分管处领导及处长同意并签字后,由处长批准安排采购。
(三)采购
1.对于经常性使用或需要的物品应进行批量采购,由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。每年分大类进行一次集中采购,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一定时期的协议供货合同,同类协议供应商可选多家。
2.对于不经常使用或需要应急采购的小额零星物品,可采取询价采购方式。原则上每类物品至少要询价3家以上供应商,并填写《询价议价定价表》后,由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购买。
3.询价、谈判或磋商小组须由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,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。
4.综合科和相关申购科室通过市场摸底和资质审查,就经常性采购物品,分别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。合格供应商力求多家,实行动态考评管理。
第三章 物品管理
第十条 采购的物品到货后,应由综合科与申购单位一起及时组织验收,确认其质量合格、数量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十一条 综合科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,报分管处领导。
第十二条 各种物品严格按照需要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、去向不明或违规发放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