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,维护学校的安全和利益,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一)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,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,严格登记签收手续,并在规定范围内传阅,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。
(二)借阅、查询密件必须经处领导批准。绝密级文件、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、复印、拍照、录像等,因工作需摘抄的,要履行审批手续;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,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。
(三) 处领导和各业务科室开会、学习带回的文件,一律由兼职保密员(综合科)负责登记、整理,按时间要求归档。
(四)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,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,印制中的校样、半成品、印版、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,需要保留的优盘、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,妥善保管,密件印好后,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。
(五)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,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须经处长同意,并经制发机关批准。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。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。
(六)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、资料或其它物品,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: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、单位或上级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须由指定人员担任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(七)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、单位秘密,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秘密。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的秘密,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。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、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。
(八)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优盘、光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。
(九)保密工作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处保密工作,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,对查找出的不足,限期改正,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(十)严格控制各项秘密知悉范围,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,须经领导批准。
(十一)本制度由处保密信息公开审查小组负责解释。